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中文名称为云南三鑫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三鑫学院);英文名称为Yunnan Sanxi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学院地址:云南省文山州文砚路1号。学院网址http://www.ynsxzy.com/。
第三条 学院性质:经云南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云南省教育厅,登记机关为云南省民政厅。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性单位,依法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学院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38亿元。
第五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依法办学。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办学理念:以“求正超越”为校训,坚持“把父母之爱给予学生,成德技之才回报社会”的办学理念;坚持以学生为主体、教学为中心、质量求生存、就业为导向、创新求发展的办学思想,不断提高办学质量,推动学院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办学定位立足文山,服务云南,面向全国辐射南亚、东南亚,努力办成一所以工科为主体,多学科并举的特色高职院校。
专业设置: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设置专业。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市场需求与教育事业发展相结合;坚持校企结合、工学结合、理实一体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人才需求,适时调整专业设置或新增设其他适合社会需求的专业。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与类别:全日制高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培养学生成为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职业基本技能和动手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的中、高等职业技术技能人才、管理人才和服务型人才。
主要的教育形式
(一)全日制3年制高等专科职业教育
(二)全日制5年制高等专科职业教育
(三)全日制3年制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四)成人业余3年制高等专科职业技术教育
(五)职业技术培训。
第九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10000人左右。
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学院由云南东之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举办。举办者依法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办学条件达到规定的标准。支持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一条 学院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董事会,决定董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依照本章程推举学院董事会成员;
(二)对学院的办学宗旨、发展方向和培养目标等提出意见、建议;
(三)指导、监督、检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
(四)提议董事会任免学院主要负责人;
(五)监督学院依法使用举办者投入的财产,了解管理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相关凭证,对学院的运行提出意见、建议或质询;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章程和董事会的决定、决议;
(二)接受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三)依法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支持和指导学院发展;
(四)协助做好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组织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中国共产党云南三鑫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文山州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等错误思潮,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院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其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院发展。支持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院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认真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在开展平安和谐校园建设中发挥政治领导和组织协调作用。督促落实学院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职责、行政领导直接责任人职责,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维护学院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七)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加强对学院各类社团的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的配备及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九)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六条 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兼纪委书记)委员若干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副书记和委员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二级机构建立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和把握办学正确方向,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
第十八条 建立党委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检等工作部门,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完善工作条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条 党委班子与董事会、行政“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行政管理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管理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班子。
第二十一条 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决定;涉及教师引进、教材选用、课程建设、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党委与董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委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重大事项通报。
第二十二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项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民办高校要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必要支出,党组织活动经费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要求配备。严格按照云南省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积分制管理标准的要求,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按规定配备思政教师、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落实思政教师、辅导员专项补贴。
第二十四条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章程的规定,组建教职工工会,并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加强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成立妇联,在上级妇联组织和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妇联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云南三鑫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在上级团组织和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在党委的领导下,参与学院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为学生提供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平台。
第二十九条 按有关规定为共青团、工会、妇联、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
第四章 治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民主决策、集中统一的原则,对涉及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第三十一条 设立董事会,由5—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学院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由举办者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
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根据具体情况,由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可以提前或推迟换届。经董事长提议或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提交审议的有关文件及会议通知送达全体董事。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学院章程;
(二)聘任或解聘校长和其他院级领导;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筹集办学资金,审核预算、决算;
(五)审定学院提出的人员编制方案和教职工待遇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开办、分立、合并、终止;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出资证明书》;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当由学院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
(五)签署或授权签署学院“合同”,审批财务收支项目;
(六)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会议应当1/2以上的董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及重大事项(学院章程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表明意见并签名,未出席会议董事应当记载缺席理由。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监事会,设监事1—2名。监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二)检查学院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完善董事会领导、党委监督、校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系。
第四十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自主办学,接受董事会的领导。
第四十一条 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制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开展与其他高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并配备人员;
(七)按照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执行招生计划;
(九)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资助或者惩处;
(十)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学院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进行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院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
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并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维护安全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秩序;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根据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教师实行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严格常规教学管理。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使用规范教材,编写和使用校本教材,培育省或国家精品课程或特色专业。
第四十四条 加强科研管理,对教研、科研成果进行评定奖励。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工作,加强文献资源建设。
第五章 校长和校长办公会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设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等岗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校长聘任与解聘,由校长提名或提出,董事会审批。副校长分管工作由校长决定。校长和副校长每届任期4年,经考察评议合格可以连任,不称职可以撤换。
第四十六条 校长任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
(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关能力。
第四十七条 校长职权和职责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提议聘任或解聘副校长及其他管理人员,拟定奖惩方案并报学院董事会审批;
(三)组织制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规章制度;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学院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对预算内资金使用具有决定权;
(六)组织制定教学、科研和人才发展规划及其资源配置方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按教育部诊断与改进要求,建立内部全面质量保障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组建或撤销学院机构;
(八)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九)其他由法律规定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
第四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贯彻上级党委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董事会的重要决议。学院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讨论、并由校长做出决定的工作机制。校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担任主持时,可以委托1名副校长主持会议。校长办公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
第六章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学院学术研究和管理,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十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成员7一9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提名的专家、教授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成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校长聘任。
第五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下设学术委员会秘书,协助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会议都应当有会议纪要。学术委员会的活动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学术委员会全会,确定和修改教育教学研究方向、目标,制定学术委员工作计划及委员分工等。每届召开1次全体会议。
(二)学术委员会年度会议,每年度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年度会议,听取教育教学研究的工作报告,评价教研部门年度工作和研究成果,对下一步重大学术活动和建设事项进行审议。
(三)不定期评审,对教研基金、研究成果进行评审。
第五十三条 教学部门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成员报送教研工作简报和学术研究简报。
第五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个成员根据所了解的国内外相关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和动态,对教研部门的研究方向和选题提出意见。
第五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对教研的研究成果及时组织评审,对其中重大的研究成果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会议进行评审;学术委员会在评审成果过程中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的学术人才,特别是优秀的中青年学术人才。
第五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参与教育教学教研的人才培养,指导制订人才梯队建设培养计划。
第七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院面向社会招聘教职工,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为教职工购买相关社会保险。
第五十八条 学院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教职工实行合同管理,根据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对教职工进行工作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级晋升、薪酬晋升及合同期满后续聘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工作机会和条件,享受聘用合同(或协议)所约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公正得到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价;
(四)公平参与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评选;
(五)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乎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对受到的不公待遇或处理有申诉权;
(八)法律、法规、学院章程规定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教职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和利益;
(二)遵守劳动法,履行聘约岗位职责,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遵守师德,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尊重、关心爱护和服务学生,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四)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由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或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服从学院管理;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对学生的奖惩制度。对成绩突出,为学院争取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六十五条 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学生参加各种合法、有益的社团和组织。
第六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管理办法,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为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对学生持有异议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程序处理。
第八章 经费来源及财务制度
第六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由举办者筹资;
(二)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的学费;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的经费;
(四)国内外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等。
第七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举办期间,所有财产由学院管理使用。
每年度结束时,按相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董事会2/3以上董事通过。本章程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由董事会修订,并报学院的审批机构核准备案。学院其他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应当依据本章程,不得与本章程宗旨相抵触。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学院管理和发挥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
第十章 学院的变更、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七十三条 学院的变更、分立、合并和终止由举办者提出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为准。学校有关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